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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各个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公司股权分配...
1、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份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无规定的,可由股东自行协商股权的分配份额,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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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1你们前期的合作是一个基础,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股东要实际出资,实际出资的比例就是你们的股权比例。 2你们前期的租赁合同,机器设备等都可以作为投资,如果前期已经注册了商标,商标也可以作为出资。 3 4:4:2,5:3:2的比例都可以。如果你希望有绝对控股权,就选择后者。 4在章程中规定对怎样的事项超过一半以上就可以通过,对怎样的事项需要过半数同意,如果反对票和支持票一样怎样确定方案的通过和不通过。 也可以你是55%,另两个人总共有45%。 根据你的立场,你与朋友之间的关系确定
1、共同协商原则。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要知道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其包括的夫妻之间一起拥有的各种财物。可以根据自身的去求,对分割的财物进行等价金钱交换,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对此还存在疑问的,欢迎咨询本网站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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