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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盗窃案件立案标准: 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2、明显是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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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超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如果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立案标准是一致的。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盗窃情节一般,数额较大的,盗窃3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66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3300元增加刑期六个月;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2万元增加刑期一年;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3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3、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盗窃数额达到66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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