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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的物质这样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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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销毁罚没物品的,需要制作物品销毁记录。2、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4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行政处罚没收的物质如下:(一)属于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权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出售、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品,应当组织销毁或者提交相关厂家回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缴的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归还所有人。前款规定以外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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