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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只能在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对方暂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的。。。
关于李隆能否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数额的多少均不确定,其没有申请执行的依据,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对于诉讼中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与诉讼程序的目的也存在差异。执行程序只是一种实现权力的程序,而诉讼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权力。因此,只有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受偿。此外,在未经诉讼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一律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困难,与执行机构的职责也不符。最后,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在本次执行中参与分配,不等于其债权就此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分配完毕后,可依据后取得的执行依据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如果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更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因为不起诉者、正在诉讼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就享有与已经付出很多代价申请执行人同样的分配权力,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这是可以的。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财产。法律之所以赋予管理人以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是由于设置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不当处理财务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行使破产撤销权理应是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职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还包括向法院提起破产抵销权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规定,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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