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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2、在离婚的...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款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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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但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因家务辛苦费等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条等,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对于此类借款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夫妻之间订立的贷款协议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1)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借款形式的法律关系和义务相对明确,双方只需按照协议的规定行使或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基础丧失之前(如离婚),共同拥有的财产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借款的金额属于贷款人,所以还款时只需要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夫妻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借款的用途。如果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就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时应当在分割财产时予以扣除处理。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因为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也就不属于债务了,是不需要偿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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