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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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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向采购人的方式牟取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与其有产权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招标中介服务费,投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以合同采购数量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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