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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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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⒈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⒉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⒊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必须具备的条件:1、聚集的人数。本罪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是人员比较多才能构成本罪,故人员必须是在5人以上。2、时间的持续性。聚众扰乱的时间规定1小时以上为宜,因为短暂的几分钟或十几分种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工作。3、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因聚众扰乱导致受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正常进行。4、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过激一点的追偿债务和吵闹情形与本罪的恶劣行为应当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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