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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股东以抵押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抵押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
1、股东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股东以抵押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抵押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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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1、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超过保证期限,或者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等原因,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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