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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数罪并罚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绑架之后将人质撕票,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撕票”如果从行为上看就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当然不一定会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也就是说,“撕票”应该是一种极端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绑架罪,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者以人质为要挟,如不能满足其要求便将人质杀死,就是撕票。在有些极端情况下,有时没有谈赎金的情况下,绑架者已经把人质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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