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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一审法院,都不能也无权拒绝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一审法院,都不能也无权拒绝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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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一审法院,都不能也无权拒绝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再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重审的案件,可以继续上诉。上诉的具体方式和第一次上诉相同。一、打回重审案件属于原案重审:打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完全进入二审程序,没有正式启动二审程序,因此,对打回重审的案件,不服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二、打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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