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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限制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所谓的限制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限制不属于共犯范畴。如果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一种危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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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一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有: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同的罪过内容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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