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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对...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鉴定过程中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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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l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也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医疗事故争议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做出的首次鉴定不服而提起的,不服内容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3)必须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5)提交再次申请时,同时还要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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