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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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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复审流程: 收到驳回通知书: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要注意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是有期限的,过期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A、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B、信封邮戳+15天。 2、看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如果申请人没有复审经验,可以找商标注册代理组织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属不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以及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复审,尽快处理,因为后续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前期准备工作。注册商标驳回需要的资料。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所有材料时,我们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短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的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提交驳回申请。驳回复审材料准备完成后,整理。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注册驳回费用是多少?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人民币。也可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全权委托,缴费包括官费和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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