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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 2、是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
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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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1、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产案件,一般数额巨大。当事人往往为了相当可观的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 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4、审判人员疏于防范。表现在对虚假诉讼缺乏应有的警惕意识,即使发现疑点,也往往不予深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省略对有关事实的调查,致使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 2、是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3、是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原、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4、是从当事人出庭情况来看,有的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也可能伪造,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5、是从案件的审理期限上看,虚假诉讼多发生在简易程序中,审理的天数明显较少; 6、是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来看,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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