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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公开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概括为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的方式...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通过公开,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裁决结果等公之于众,将行政复议活动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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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确定“一事”。实践中,确定是否为“一事”相对复杂。因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会衍生出多种、、多层次行政法律关系,在判定“一事”时存在灰色地带以及个人理解上的偏差。比如针对一份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申请复议后对另外一部分内容又申请复议时两部分内容彼此联系又不同时是否适用“一事”?针对同一事实提出不同理由,但该理由与之前已经申请复议过的理由存在联系是否为“一事”?办案人员审理时需要对两次申请的具体事实、理由、法律关系、分析、重要审查内容配合相应材料逐层进行比对、推理,把两次复议申请的“骨头”抽出,确定两次申请最实质的请求内容,并穿骨成线,从而确定两次申请是否为同“一事” 然而,对“一事”的确定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定性及最终的复议决定的确定。事实上,行政复议法中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不能直接引用相应法条 处理方法可参考“一事不再理”原则背后的旨意。复议机关对“二事”不审的原因在于审理“一事”时已对“一事”中相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了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针对“一事”中已认定的审查重点的决定已经生效,二次的申请已不在复议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因为复议机关不能也没有职责对其已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认定因此,复议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该“二事”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未受理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受理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当然,笔者以上分析仅为目前行政复议实践中针对相关情形的一种解决办法的思考,最终解决办法应待更多实践案例反复出现并经过各种不同观点的头脑风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确定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多选题包涵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概括为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的方式有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和查阅。实现行政公开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建立与健全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情报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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