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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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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者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质量事故工序及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后,应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邀请设计部、财务部、监督审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要找出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整理归档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按照我国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实施细则》还明确,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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