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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劳动部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中规 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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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 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此外,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其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 一级医院130元;
女职工生育津贴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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