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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告知消费者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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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告知消费者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安装和安全使用说明等内容,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燃气设施或者对燃气设施进行保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为燃气经营者抢修提供便利,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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