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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86条规定: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特定资金5000元以上;(2)造成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资金,或造成人民生产生活严重困难;(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不良社会影响;(5)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况。挪用特定资金价值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资金主要是指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按挪用资金罪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罪】、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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