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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意愿;(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七)颁发。二、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一)当事人申请结婚1、申请的男女当事人,带齐本人的以及居民户口本,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男女双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果有哪一方是离过婚的,也是需要提交的。2、申请结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是本人亲自在场的。(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而且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也可以是在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三)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登记发给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认真的审查后,认为符合所有的结婚条件的,就会准予登记,并且发放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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