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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
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就不可能退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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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结束。
1、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结束。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处置有关财产,在案件结束前扣留的手机不得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有关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处置有关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有关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嫌疑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过权限、范围、金额、时限、扣押、冻结,注意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回或者返还有关财产的,应当坚持统一的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清单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有关财产依法查封、冻结的,但是,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财产。第五十条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减少调查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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