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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非物质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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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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