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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人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建筑施工过程的管理者和操作者。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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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1)市场的因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由于是卖方市场。建安企业为了能够争到活路,承揽到工程,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的一些不平等的压价、垫资、延期付款条约,迫使施工企业“只图有活干,不图有钱赚”。大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长期拖欠工程款。(2)涉农建设经济脆弱的因素。多年来,一些建设单位互相攀比,在基建工程项目上,不是量力而行,而是借钱欠款建房,采用所谓“拿来主义”搞超前消费。尤其是前几年各地普遍存在教育“普九”达标集资建校情况,据调查,我市一些学校为验收达标纷纷建校舍,仅此一项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项高达2500万元,而学校建校款来源主要靠农民集资及教育费附加,这几年农业减产,农民减收,无钱交款,而学校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工程款项被长期拖欠。(3)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三边”工程屡禁不止。超计划、超规模建设项目以及挪用工程资金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工程项目以压级降低取费,垫资施工作为条件,来确定甲、乙双方的承发包关系,把资金不足的矛盾转嫁给建筑企业。如我市一家三级建筑企业自1998年以来,先后承建了6项工程,这些建设单位或由于建设资金不足,迟迟到不了位;或由于效益不景气,依法破产,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短短几年,工程欠款就达200多万元。(4)建筑企业本身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据调查,全市建筑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工程拖欠款仅占收回工程拖欠款的20%,另外,建筑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竞相压价、行业自律性差,特别由于自身管理不足,而造成的工程超期、质量纠纷等问题,也是形成不良债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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