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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以下情形: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归女方抚养,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 2.两到八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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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以下情形: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归女方抚养,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 2.两到八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充分尊重其意愿。
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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