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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
法院可以决定逮捕,但不能实施逮捕。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决定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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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权限具体划分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逮捕,如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试图自杀或逃跑等。
最短的四个半月, 最长一两年。侦查阶段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可延长一个月;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可延长2个月;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2个月;5、发现其他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从变更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限两次,每次一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上诉,应当在7日内;六、被不起诉人对依照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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