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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范的回答为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规...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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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标准规定: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等。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变更价款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合同价款是不可以调整的,理由简单叙述如下: 1、本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调整,即业主认可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两种情况。但你的提问说不考虑这两种情况,所以就没有可以调整的理由。 2、我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失误,即在拿到招标文件时没有仔细核实招标方给出的工程量。正确的做法是应仔细核实工程量,若发现和图纸工程量有较大差异,应在答疑阶段提出。 3、投标人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的,而招标人往往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投标人。 4、从本案来看,在不考虑现场签zheng和设计变更的情况,如果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多的话,你公司就吃亏了,反之,你公司就占便宜了。 5、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提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实际涉及的问题是:在固定总价情况下,承包方为业主干多少工程量的问题。很显然,本案中,你公司并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是政府各项职能,如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联合审批,提高验收流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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