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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该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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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除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外,还可以依据地区性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审计评价。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的绩效情况、专家意见和社会调查结果。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二)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以及目标的有关资料;(四)有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考核的有关资料;(五)与绩效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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