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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
1、不是。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7日。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在这30天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材料上报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这个检察院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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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一旦立案便将诉讼程序中的一切有利进展均归功于司审判机关的参与,未免太过武断。根据笔者理解,案件审理中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是否应当退还相应诉讼费,应当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结果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 第二,若原告在案件法庭调查终结前,基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此时案件事实还未经过法庭辩论,裁判结果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也相对而言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原告要求退还相应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应当做相应调整。但若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则应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来看,在案件类型确定的情况下,经济因素是诉讼费用收取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的审理对象和范围。以法庭调查终结为节点决定是否应当退还相应诉讼费,既合理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避免了不理智的“滥诉”,节省了司法资源的同时又提高了诉讼效益。创造和谐诉讼秩序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的推动真正的司法和谐。
绑架杀人是结合犯。 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 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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