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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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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二)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三)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拉直金属材料;(四)攀折树枝、采摘花果;(五)在树木上刻、钉钉、拴系牲畜和悬挂重物;(六)损坏草坛、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七)其他损害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要求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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