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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作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时,仍然为获得高额回报为提供帮助且数额较高的,应以非法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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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一般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业务员,只要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没有部门负责人、高管等身份,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即可。但在民事责任方面,高额业务佣金、奖金、绩效工资等与集资业绩相关的收入,可能被办案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收入。
【法律意见】 业务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较大”两项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6.非法经营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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