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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具体是怎么样的

2022-07-01
责任认定书应当归属于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我们知道,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是司法机关的委托、指定,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给出的专业意见,给出意见的人称之为专家证人。责任认定书符合鉴定意见特点,按我国现有通常作法,交警上岗前都会接受岗前专业培训,从作出责任认定书的主体上看,交警具有作出专家意见的专业素养。在作出责任认定前,绝大多数都会,进行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车辆痕迹检验等,通过对上述工作,经过综合分析,作出责任认定。符合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特点。交警部门的行政机关的性质,不是改变责任认定鉴定意见性质的根据,实事上,行政机关职能的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从事非行政性的工作,比如交通事故在作出责任认定后交警部门对赔偿的调解就非行政性,这同时也是最高法上述的指导意见根据所在。即然如此,责任认定书,就应适用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⑶,在当事人或法院对责任认定存有异议时,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应出庭作证,否则不应采信。事实上,随着行车记录仪的普及这种有根据的异议是有可能存在的,如果在交警部门作责任认定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方面的证据未能提供交警,或虽提供,交警仍作出有偏差的认定,行车记录仪,这种客观证据的存在,为法庭重新认定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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