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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对具备从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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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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