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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害著作权的,一般由侵权人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由侵权人...
侵犯著作权的维权方法如下: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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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从我经历来看,版权行业与其他的行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横向与纵向的关系。换句话说,在各行各业中都可能有版权存在,其中文字作品、音像、摄影等是传统的与版权相关部分。只要存在版权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盗版行为。从行业与版权结合的紧密程度来看,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版权核心产业。从这个横向所贯穿的产业来说,有的版权产品属于低值,有的属于高值的——从市场来看。对与高值的版权产业当然关注的程度就非常高,对于低值的产业关注相对来说就低些。 我国现在发展的阶段你应该非常明白,一方面人们对物质文化极具需求;另一个方面又产量质量上又存在问题。故对于高质量的高价值的版权产品很多是从国外进口。这个矛盾也影响着行政机关对版权产业所持有的态度。再加上行政领导的行政作风,这就构成了当下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态势。目前,据我了解很多企业专门有与政府打交道的法律部门,以其来保护自己享有的版权权益,但是更多的倾向是侵犯别人版权的无所谓,别人侵犯自己的就有所谓了。这是企业的基本倾向。 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构成包括二个方面行政和司法,版权的集体组织还出于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需要大力支持与扶持。 行政保护现在依据的大多为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网络信息传报权保护条例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法规;司法保护也基本依据这些。但是从我国行政司法体制来看,行政保护的力度还是非常大的。国家版权局每年的专项行动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但是真正版权的保护还需要全民和政府齐心协力,共进努力。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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