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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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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支付;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支付。(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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