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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调解

2021-11-18
首先要明确,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双方一致申请的,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一般会做以下工作(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证明;(三)分析当事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证明确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当事人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理费、折价赔偿费按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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