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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
流动人口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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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离开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所在地:(一)经核实,婚姻、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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