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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律师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可按照该价格标准收取;如果实行市场定价的,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股东协商...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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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所有权所有额、比例等引起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配资的情况。(3)股东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纠纷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可以建立多个生产、营业场所,但注册机构注册的公司地址只有一个,必须在注册机构的管辖区内。营业单位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为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不是主要办事单位的,应当移送登记单位管辖或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管辖。
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律师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可按照该价格标准收取;如果实行市场定价的,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股东协商确定。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瑕疵、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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