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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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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辖区内发生导致或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将涉嫌食品和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办法所称食品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生产环节结束后、消费环节开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不含食品经营者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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