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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于案件审判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若侵犯专利权...
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告侵权的专利使用人,都需要知道侵权产品是否真的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就涉及到以下三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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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专利技术受到侵害时,侵权事实的取证尤为重要。专利侵权的取证方式有如下几种: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4、申请行政机关调取证据。 5、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1、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 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4、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6、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9、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10、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 2、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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