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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除非按照本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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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释义 相关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地点”,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目前,我国正处在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的发展阶段各大中城市停车难问题突出,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和行人出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本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纷纷呼吁,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为此,本法作出本条款规定。至于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问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法停车的,可以口头警告。妨碍交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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