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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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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不可认定全部出资都是对出名一方子女的赠与。出于平衡双方父母利益的考虑,此时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仍然应当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分别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将受赠的出资用于购买房屋后,按照出资份额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出资的归属和房屋的权属另有约定的,要遵守约定。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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