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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装修资质与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区分该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室内装修还是住宅装...
如果对方没有装修资质,你们的合同就是无效的,且主要责任在对方。您可以要求退款,并对房屋恢复原状,没有必要恢复的部分,可以折价处理。这种情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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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装修资质与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区分该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室内装修还是住宅装修?如果属于建设工程的话,那么国家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如为室内装修,则不需要。具体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如果属于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的话,虽然要求承接需要取得相应资质,但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 (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 (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 (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业主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订立的装修合同,属于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至于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需要看装修公司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是全部无资质,还是部分无资质予以确定如全部无资质,则合同全部无效如部分无资质,则合同部分无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实施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18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5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6条、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综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中明确规定,装修工程适用于该条例。且在发包过程之中,建设单位(包括业主)作为发包人,应当将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建设单位(包括业主)作为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所订立的合同,应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种合同,即便最终签字,亦属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都不具备约束力如果,该装饰公司,具备勘察、设计、施工三种资质之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资质,那么此种情形下,所订立的装修合同,系部分有效,或部分无效,对方有权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范围内,继续履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部分权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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