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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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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是否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要经综合评价后,从上否有利孩子的成长来决定.如孩子还小,可以请求男方增加费用.将孩子推来搡去,对孩子很不利。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代理词的起草,应着重从以上几点着手,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明确己方抚养比对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从而主张孩子的直接应归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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