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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正处在哺乳期的罪犯不用到监狱或者是看守所服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也就是说,哺乳期结束后,应当及时收监。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许多地方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也就是说,“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三年以上”也包括三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的是三年,其它方面也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诈骗罪是有罚金的。鉴于被告人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如果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能积极向法院缴纳罚金,判三年缓刑的几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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