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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应当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报告和批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当场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下:1、报告和批准。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当出示执法身份证出示执法身份证。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4、告知并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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