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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的问题;双方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如果有小孩,可以协商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一方抚养...
我可以帮您争取,最好前期做点准备。关于孩子抚养权方面可以参考,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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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前妻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到1岁的女儿归A抚养,我支付抚养费。现我要求孩子随我生活,A拿出法院判决书拒绝我的要求。请问,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就不能变更吗读者成就立成就立读者: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法院当时将哺乳期内的女儿判归你前妻抚养。但是,法院就孩子判归A直接抚养,并不否认你的抚养权,你仍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你和A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你现在仍然有权要求直接抚养孩子,这要与A及孩子协商。按规定,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要征求和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类型。按照你的描述目前没办法协商,可以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针对抚养权的问题,2到10岁综合双方条件看那一边更有利于小孩子成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一直是本着对孩子的成长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你可以将具体情况和安排意愿告诉我,为你逐步解答,如果你觉得必要,建议去聘请律师为你代理,因为这个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复杂,而且对后期的影响、风险都比较大,有律师的话,能够让你更好、更高效地保障你的权利,毕竟你的权益更需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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