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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最后陈述,坚持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在接受调解的案件中,工作小组应当结合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人民法院的调解建议拟定调解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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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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