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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涪陵区,工伤死亡职工必须火化,才可以办理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涪府发〔2008〕105号区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必须凭《火化证》和区民政局同意的骨灰处理证件(《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及区民政局同意的其他方式处理骨灰的证明)领取。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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