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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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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行政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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