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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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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确定,首先由监护人协商,对监护人有争议,然后由监护人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近亲属,居民委员会不给予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的,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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